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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
责编: 发布时间:2018-10-01 18:50:38 浏览次数:次
一、严禁擅自处置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二、严禁办人情案和关系案;
三、严禁隐瞒或虚报调查核实的情况;
四、严禁诱供、逼供或侮辱、体罚谈话对象;
五、严禁违规干预基层单位执纪审查工作;
六、严禁擅自动用、处置涉案款物;
七、严禁利用职务影响或工作便利办私事、谋私利;
八、严禁擅自插手过问案件或为涉案人说情;
九、严禁接受与执行公务有关的宴请、礼品、礼金及其他利益输送;
十、严禁泄露举报人情况、问题线索等执纪审查工作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