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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 编号46.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帐修正调整及有关报表问题的补充通知
责编:李晓燕 发布时间:2023-09-06 11:25:02 浏览次数:次
(财清办〔1995〕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财清字〔1995〕14号文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抓紧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紧急通知》(简称“紧急通知”)的精神,同时简化土地估价入帐价格的修正调整方法和程序,现就土地估价入帐修正调整及有关报表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依据规定的方法(即修正系数法、指导性地价法和宗地直接评估法)进行土地估价,其结果在填报《土地估价结果申请表》(财清申报02表)后,仍按有关程序和时间要求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经确认(中央企业须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查)后,应依据确认后的结果填报《土地价值估价申报情况表》(财清企汇表04、财清金汇表04、财清企衔表01-2、财清金衔表01-3),并在9月30日前将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和《土地价值估价申报情况表》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中央企业报中央主管部门)。
  
   三、各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中央企业为中央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单位报送《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和《土地价值估价申报情况表》后,经核查无误,应以统一下发的软件(原已下发)组织对《土地价值估价申报情况表》有关数据进行录入。
  
   四、各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中央企业为中央主管部门)对录入后的《土地价值估价申报情况表》有关数据,以城镇或部门系统为单位,用统一的“入帐价格修正调整软件”(随文下发)进行入帐价格修正,即:录入确定的修正比例或修正单价,由机器自动分别生成各个企业、单位《土地价值估价申报情况表(修正)》(财清企汇表041)。
  
   五、各级地方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形成的企业、单位《土地价值估价申报情况表(修正)》,既作为对申报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申报结果的“批复”附件,又作为清产核资统计报表格式组织进行统一汇总,即:代替《土地价值申报情况表》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对入帐修正调整的《土地估价申报情况表(修正)》进行汇总后,应不迟于10月31日前将汇总报表、汇总软盘及基层企业软盘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六、中央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入帐价格进行修正调整后,其《土地价值估价申报表(修正)》汇总报表、汇总软盘及基层企业软盘应不迟于10月15日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并同时附报汇总和下一级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等,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统一批复。
  
   七、1995年新开展工作企业填报的《资产(资金)核实申报/分析表》(财清申报04-1/2表)、《资产负债简表》(财清企江表05或财清金汇表05)和以前年度开展清产核资企业填报的《资产负债简表》(财清企衔表01或财清金衔表01),均应填列经修正调整并批复后的土地估价入帐价值,即:“财清企汇表041”中的第10栏“修正后升值净额”数。
  
   八、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紧急通知”的要求,尽快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制订入帐价格修正调整的实施方案,并抓紧组织具体实施工作。
  
   附:土地价值估价申报情况表(修正)(略)